15.2 职业危害因素


15.2.1 下列化学品应划为危险化学品:
    1 浓硫酸;
    2 氢氧化钠;
    3 甲醛;
    4 液氨。
15.2.2 下列设备应划为噪声源:
    1 聚合装置的切片干燥用风机、振动分离筛、切片输送用风机、MVR装置的压缩机;
    2 纺丝和后处理装置的牵伸机、卷绕机、加弹机、加捻机、变形机、短纤维葵花喂入轮、工业丝的直捻机、帘子布的织布机;
    3 辅助生产设施中的热媒炉鼓风机、空压机;
    4 切片气流输送系统。
15.2.3 下列区域应划为粉尘危害源:
    1 固态CPL投料处;
    2 固态添加剂加料区;
    3 固态AH盐投料处;
    4 固态聚酰胺56盐投料处。
15.2.4 反应器中设有放射性料位计处,应划为放射性危害源。
15.2.5 锦纶工厂使用的可燃、可爆、有毒物质数据见本标准附录A。
条文说明
15.2.1 浓硫酸和氢氧化钠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刺激性,属于危险化学品。甲醛为1类致癌物,是众多疾病的主要诱因。氨有强烈刺激性气味,轻度吸入氨中毒表现有鼻炎、咽炎、气管炎、支气管炎:皮肤接触可引起严重疼痛和烧伤。
15.2.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》GB4075的有关规定制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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